参见陈朝晖:《孙志刚事件之法学家上书—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学术交流》2004年第6期法学版。
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物,我们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通讯。因此,隐私权问题总是与言论自由问题相联系。
自我的主体性由网络所建构和影响。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本文引人法律的文化研究这一路径以更清楚地凸显人肉搜索规制问题背后的真正困境。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客观上能够对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12]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 S. 254(1964).[13]参见左亦鲁:人肉搜索与道德言论,未刊稿。
这种增进体现为两个方面。但此平衡为数字技术和全球网络所转移。[2](P225)权利具有成本,也使权利设计不能不考虑其在公共资源分配上的社会妥当性。
美国人确实拥有从事那些负责任的以及甚至适度健全的人们都将小心谨慎地加以避免的行为的法律权利。一个反对乱扔垃圾的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可能会与一个得到很好地强制执行的反对乱扔垃圾的法律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集体花费应该受到集体监督。[2](P99)如德沃金也不得不承认权利又是时刻需要平衡的,即用平衡一种权利来对抗另一种权利。
开放社会研究所的创建者和主席,《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的作者乔治·索罗斯(GeorgeSoros)认为,作为对权利保护的必要条件的一种才华横溢和令人耳目一新的审视,《权利的成本》对于理解个人自由是如何在本质上依靠社会合作与政府行动来说是基本的。恰如美国人对其加以评价和所经历的那样,人身自由,是以由政府官员来管理的社会合作为前提条件的。
在1950年代,根据类似的传说,美国人享有更少的权利,更少地强调了他们的个人自由,并(可以推定地附随着)最认真地对待了他们对自己和对其他人两方面的责任。霍姆斯和孙斯坦指出,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把法律施加于他们身上的负担看作或多或少是公平的分担。而所有这些活动都必然需要大量的公共资源(当然主要来自于公共税收)的投入。它应该是对更为类似的那些方法的一种有用的补充,因为传统的无视成本的权利理论已经再次加强了对权利的社会功能或者社会目的的一种广泛的误解。
而当权利保护是微弱的、不稳定的或者不存在的时候,或者当政府创造和保护的是并不那么特别合格的权利的时候,合作就很可能是不大会即将来临的。它们得到解释和适用的方式是随着变化着的环境以及知识上的进步与后退而转变的。[2](P36)但是,福利国家的出现,尤其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出现,改变了人们这种既定的对权利性质的认识。所有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权利都要花费金钱这样一种简单的认识提醒我们,自由并不只是受到既征税又花费(支出)的政府的违反,而且自由也需要政府———以及需要公民对于如何分配金钱保持警惕。
正因为如此,在20世纪后期,美国民粹主义者的既定主题就是反对政府,其口号就是:‘别糟蹋我。[2](P16—17)从现实主义的视角来看,权利必然是实证的,即由现实的法律来授予的。
在事实上,福利权利得到保护的水平是由政治而不是由司法来决定的,不论这些权利是否正式被宪法化。恰如两位作者所言,政府不仅仅必须抑制暴力和欺诈,投资于基础建设和技能训练,强制执行股票拥有者的权利,进行证券交易审查,以及专利和商标保护。
[2](P14—15)《权利的成本》认为,西汉普顿火灾的故事,也是遍布于美国以及在事实上遍布于全世界的财产拥有的故事,也确实是关于所有的自由权利的故事。[2](P97—98)(二)权利不同于利益。单纯的财政性限制就排除了所有的基本权利在同一时间之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由于双方都受益,这种交易就能够自我强制并长期保持稳定。这就是为什么在现实中,一项法律权利的存在,当且仅当其具有预算成本时才是真实的。当国家聚集起保护的时候,公民回报以合作。
所幸在2000年,W·W·诺顿出版公司出版了由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政治科学教授史蒂芬·霍姆斯(StephenHolmes)和芝加哥大学法律与政治科学教授卡什·R·孙斯坦(CassR.Sunstein)两人合著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靠税收》(TheCostofRights,WhyLibertyDependsonTaxes)一书。消极权利禁止和排除政府。
在美国,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权利法案所记载的那些权利,联邦政府就是通过给予全国性的权威机构以权力来否决州的权威从而保护个人自由。的确,权利能够被描述为反对政府的以及建立起来反对国家的一堵堵墙,但这只有当公共权威对于这些墙的建造和维持的不可缺少的贡献没有被不正当地忽视的时候才是可能的。
因此,如果一个强有力的派别控制了政府并排他性地为了部分人的或者宗派主义的目的而利用政府,那么,在一个多派别的国家中的其他人就将正确地推断说基本的社会契约已经被违背了。超过1500名的地方志愿灭火人员也加入了军队和来自不同的州和县的民众队伍之中。
美国的福利权利与福利计划招致大量批评也大体上基于同样的原因,因为人们担心福利性权利和福利计划鼓励了人们对于集体或者说政府的依赖,这对公民人格和民主制度都是具有腐蚀性的。[2](P193—194)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利就是一种交易。类似地,富裕而成功的个人把他们的富裕与成功归功于各种社会制度(机构),这些制度在要求得到所有人的合作的时候又是选择性地和非平等地分配奖赏的。这种传说也没有忽视政府在促进文化衰退方面的有害作用。
而当那些只有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财产的人们不愿意为反对外国劫掠者和征服者而激烈战斗的时候,富人的财产权利也就几乎没有什么价值。若果如此,那么,一种既不同于理想主义的权利思维路径,又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权利思维路径的现实主义的权利思维路径的提出和论证,可能也就是《权利的成本》的全部学术理论贡献之所在了。
而如果奢华者与穷困者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破坏了所有的公民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在同一条船上的感觉———恰如在今天的美国他们威胁要做的那样,那么,政府为其政策而谋取必要的社会合作的努力就将失败。福利权利的赋予(被广泛地理解为包括了远比现金交易更多的内容)是一种补助性的交换的一部分,通过这种补助性交换,政府以及缴纳税收的公民们报偿了穷人,或者至少给了他们对其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合作行为以象征性的确认。
减轻穷人之间的极端绝望也可能会从一些道德原则、纯粹的同情、或者跟随着感受而产生出来,但是由于如果茅舍处于饥饿状态城堡也不安全,穷困救济有时候也许最可能作为富人自我防卫的策略而产生出来。读罢《权利的成本》,我欣然同意:这种理想主义的权利思维必须同时辅之以现实主义的权利思维,我们对权利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构设和操作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几乎所有大大小小的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问题与争论,在当代世界的权利语境之下也都被直接或间接地转化为权利问题而得到认识与解决。所有的权利都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保护,而这个程度部分地依靠如何分配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预算决定。没有来自于同胞公民或者公共官员的任何支持,即使是那些最能够自力更生的公民也不可能被指望自动地照看好他的或者她的物质财富。……那些传播一种自由至上主义哲学的人们———例如诺齐克(RobertNozick)、谬雷(CharlesMurray)和爱泼斯坦(RichardEpstein)———也亲切地谈论着一种‘最小国家。
[2](P43)而包括法院在内的为权利提供救济的所有机构都是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提供资金来维持运转的。但是这种说法是很容易误导的,因为它减少了政府对于非参与的观察者的作用。
边沁说,财产权与法律同生共死。[2](P88)但霍姆斯和孙斯坦认为,这样的一种权利思维或者法律推理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公民的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所有权利如果不能得到政府的保护以使其免于私人性的个人的彼此侵害,也就一文不值。
哥伦比亚大学的乔·埃尔斯特(JonElster)教授认为,《权利的成本》对于许多人来说将是一本令其开阔眼界的著作。就我自己的阅读感受而言,《权利的成本》的独特性非常显著地体现在:第一,它是一本以轻松愉快的笔调和简洁的风格写就的、论述一个严肃的学术理论问题与重大社会政治和法律实践主题的著作。